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811號
原告 李紘陞
被告 張琦瑩 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戶籍地址位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則亦在新北市板橋區,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被告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不在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