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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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蘇揚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雪芬 、 顏駿羽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對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雪芬、顏駿羽,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第三項第五行所述之4筆債權之帳務明細到院。
二、依前項所提出之明細,陳明對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雪芬、顏駿羽之債權總金額若干?(是否為新臺幣7,255,251元?)
三、請具狀陳明,是否僅於本件聲請向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雪芬、顏駿羽請求部分債權新臺幣305,732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