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博睿 兼法定代理人 吳居正
陳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8,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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