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說明債務人協商成立後之繳款情形。
二、請說明債務人兼職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平均月收入為若干?
三、請說明債務人之妻乙○○之財產狀況,及其從事何工作,收入若干?
四、債務人是否與妻及子女共同生活?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黃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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