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350號
法定代理人 馮偉
訴訟代理人 江獻平
被告 鄭榮貴
訴訟代理人 蕭益 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十六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與本院113年度鳳小字第37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合併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