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21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2159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危志俊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存放於玉山銀行左營分行之存款債權,該公司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銀行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