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昌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109年度苗簡字第17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適用之疑義,本院基於法之確信並為確保被告之權利,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