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891號),經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前曾犯酒後駕車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民國93年9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其因與 吳盛順 前為岳父女婿關係,並有撫養費之糾紛,竟於94年7月26日晚上7時許,未經吳盛順之同意,無故侵入吳盛順位於苗栗縣○○鎮○○里○○鄰○○街○○○號1樓之住宅,並揮撒冥紙及燃放鞭炮。嗣於同日晚上7時30分許,為吳盛順報警當場查獲。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告訴人吳盛順告訴被告甲○○侵入住宅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吳盛順於94年11月23日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