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震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萬7,1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