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家卉受刑人洪煒翔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家卉因受刑人洪煒翔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該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洪煒翔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4萬元,由具保人陳家卉繳納現金後,將該受刑人釋放。嗣因該受刑人經判處罪刑確定,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並拘提無著,復無在監在押;且通知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該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通知、檢察官拘票、員警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4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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