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邱莉畲

被告 江念軒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

法官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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