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金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金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鄭金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附表:(日期:民國)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13日110年8月15日110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37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08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8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028號110年度簡字第2439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708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31日110年10月29日111年1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028號110年度簡字第2439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70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2月9日111年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03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45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20日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72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10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7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14號111年度易字第76號111年度易字第347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31日111年3月8日111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14號111年度易字第76號111年度易字第34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3日111年4月13日111年5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16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3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606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7(空白)(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8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231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2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