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張桂榮 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五時至七時三十分許聲請人駕駛車牌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攔查之臺中市○○路與民權路252巷交叉口監視器監視錄影內容予以保全。
理由
一、按對於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得向法院聲請保全,行政訴訟法第176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定有明文。次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第2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之起訴,需要監視器畫面證明聲請人並無影響違規情事,及舉發過程民權派出所員警有違法臨檢之情,為此依法聲請調民國107年7月12日上午5時至7時30分許臺中市○○路與民權路252巷交叉口監視器監視錄影畫面檔案,以保全證據。
三、本件聲請人於107年7月12日上午5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臺中市○區○○路與梅川東路一段,為警以酒後駕駛拒絕酒測舉發違規,嗣由相對人於107年7月19日以中市裁字68-GN0000000號裁決書,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聲請人於10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員警臨檢時應有密錄器之錄影,而聲請人所主張相關員警臨檢過程及談話內容是否可從路口監視畫面以調查確認,容有疑義;惟本院審之倘聲請人所聲請107年7月12日上午5時至7時30分許臺中市○○路與民權路252巷交叉口監視器有監視錄影到聲請人受員警攔檢之畫面檔案,核亦有協助本院對於事實認定之可能性,為免監視錄影畫面紀錄因保存期限屆至滅失,爰予裁定准予保全。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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