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45號原告 吳得恩 被告 彭湘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謝珮汝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