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24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3月5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983044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3月5日上午1時2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10樓(萊亞飯店502號
)。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4,
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派出所偵辦「甲○○違反
妨害風俗案」偵查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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