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郭明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明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5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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