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聲請人 戴慶輝

相對人 沈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沈宗賢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2年8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沈宗賢於112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並簽發發票日為112年8月30日,票面金額為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聲請人並於113年6月30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地籍圖謄本、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鹽水區

田厝段

96

805.69

6分之1

   重測前:天保厝段195-1地號

002

臺南市

鹽水區

田厝段

98

746.10

360分之13

   重測前:天保厝段195-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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