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33號、99年度執字第4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256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0月15日刑保字第9800256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上揭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罰金3萬元,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57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駁回上訴,於99年7月8日判決確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4556號案件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以及受刑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於期限內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7月26日甲○治退99執字第4556號通知暨該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在卷足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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