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調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調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調字第240號聲請人 朱美園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複代理人 沈宏儒 律師相對人 王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參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係請求被告王玉蘭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既係以系爭房地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次依原告所提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故本件應以1,620,000元為本件之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本件訴訟之利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20,000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20,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100元外,尚應補繳14,938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38元。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10年度基簡調字第240號(所有權人:王玉蘭)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萬里區中萬里加投段龜吼小段0000-0000建5,860.0010000分之192新北市萬里區中萬里加投段龜吼小段0000-0000建73.0010000分之19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00000-000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0000地號-----------------玉田2之3號14樓之615層鋼筋混凝土造14層:32.87合計:32.87陽台:2.78全部備考共有部分:中萬里加投段龜吼小段00000-000建號,1,879.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共有部分:中萬里加投段龜吼小段00000-000建號,2,076.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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