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 鍾文慶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告 朱釗弘 被告 陳榆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爭點以系爭支付命令有無既判力為準,而原告已就系爭支付命令提起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事件,該再審事件之結果自影響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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