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947號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李伯皇 被告 林連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基隆市所有,原告則為系爭土地之管理人,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則為被告所有,而被告雖曾與原告就系爭土地26.63平方公尺之部分訂立租賃契約,惟該租賃契約之租期已於96年12月31日屆至,且兩造未再另訂租賃契約,被告尚欠原告93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租金未給付,且系爭房屋自租期屆滿後即無占用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顯係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而無權使用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被告無權使用系爭土地,且未支付使用對價予原告,被告自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原告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屋無權占用期間即自97年1月1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按系爭土地當期申報地價之年息5%計算之使用補償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8,488元(計算期間及計算方法詳如附表所示)等語,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4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基隆市市有基地租賃契約、地價第二類謄本、系爭房屋交通機能狀況圖及現場彩色照片8張為證,而被告已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4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
租金及使用補償金之計算方式:
使用面積×當期申報地價×年租金率×占用期間┌──┬────────┬─────┬────────┬────┬────┬──────┐│編號│計算期間│使用面積│當期申報地價│年租金率│租/占用│租金/使用補│││(民國)│(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期間│償金││││││││(新臺幣)│├──┼────────┼─────┼────────┼────┼────┼──────┤│1│自93年1月1日起至│26.63│3,400│5%│1年│4,528元│││93年12月31日止││││││├──┼────────┼─────┼────────┼────┼────┼──────┤│2│自94年1月1日起至│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4年12月31日止││││││├──┼────────┼─────┼────────┼────┼────┼──────┤│3│自95年1月1日起至│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5年12月31日止││││││├──┼────────┼─────┼────────┼────┼────┼──────┤│4│自96年1月1日起至│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6年12月31日止││││││├──┼────────┼─────┼────────┼────┼────┼──────┤│5│自97年1月1日起至│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7年12月31日止││││││├──┼────────┼─────┼────────┼────┼────┼──────┤│6│自98年1月1日起至│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8年12月31日止││││││├──┼────────┼─────┼────────┼────┼────┼──────┤│7│自99年1月1日起至│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9年12月31日止││││││├──┼────────┼─────┼────────┼────┼────┼──────┤│8│自100年1月1日起│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至100年12月31日││││││││止││││││├──┼────────┼─────┼────────┼────┼────┼──────┤│9│自101年1月1日起│同上│同上│同上│6個月│2,264元│││至101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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