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3號
原告 詹閎翔
被告 卓盈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廖宏洋(由原審法院通緝中)雖未經本院刑事本案判決,惟業經本院刑事本案判決認定其亦涉犯本案犯罪,爰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
法官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