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上訴人即被告 安扁 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甲○○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27號,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證人待傳喚及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