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460號、106年度偵字第13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朱家毅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