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049號債權人 曾紫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樹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臺端所提出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
影本所示,本票發票日皆未載,是為無效票(台端無法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票款,並請求年息6%計算之利息,僅得以票據為借款之憑證,請求年息5%計算之利息)。又台端所附之附表內又載明請求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請臺端具狀更正陳報正確之請求利息。
㈢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何時?因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內容不一,請具狀陳報正確期日。
㈣若臺端欲聲請支付命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台端誤用
本票裁定之格式),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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