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57號聲請人 林冠全 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相對人 謝佳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佳臻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林俐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