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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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57號聲請人 林冠全 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相對人 謝佳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佳臻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