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4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即 郭育伶 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育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叁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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