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經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5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