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仕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仕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仕融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就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撤回上訴確定後,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6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至5所示首件裁判確定(100年1月27日)前所犯,本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78號為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各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之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受刑人陳仕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1日│99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762號│99年度毒偵字第4037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3622號│99年度訴字第3332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29日│99年12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3622號│99年度訴字第3332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附註│││└────────┴────────────┴────────────┘┌──────────────────────────────────┐│受刑人陳仕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9日│99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03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18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32號│100年度訴字第792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100年5月5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32號│100年度訴字第792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27日│100年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附註│編號2、3所示2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受刑人陳仕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三)│├────────┬────────────┬────────────┤│編號│5│6│├────────┼────────────┼────────────┤│罪名│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0日│100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8241號、100年│年度偵字第28241號、100年│││度偵字第6104、6106、7449│度偵字第6104、6106、7449│││、7451、8118、8456、9101│、7451、8118、8456、9101│││9502、10370、11157、1161│9502、10370、11157、1161│││3、14612、14613、14641號│3、14612、14613、1464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重訴字第1837號│101年度上更㈠字第78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9日│101年10月30日│├───┼────┼────────────┼────────────┤│確定│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重訴字第183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692號││├────┼────────────┼────────────┤││確定日期│101年4月10日│101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附註│編號1至5所示數罪,曾經臺│編號5、6所示2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字第1631號裁定,定應執行│訴字第18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