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27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18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振豪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振豪明知將個人之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供他人作為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工具,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1年年底,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桃園大業郵局局帳號(007)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密碼及印章,在桃園縣中正路某工地,交予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男子。嗣該成年男子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以附表所示方式向 陳慧吳明月余佩芳顏鏏芹黃健財余南錫 誆稱不實之事由而施用詐術,致使陳慧、吳明月、余佩芳、顏鏏芹、黃健財及余南錫陷入錯誤,乃分別依其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上開詐欺取財行為之詳細時間、方式及匯款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陳慧、吳明月、余佩芳、顏鏏芹、黃健財及余南錫心覺有異,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振豪於偵查中固坦承有幫助詐欺之犯行,惟僅坦承交付存摺、密碼及印章,否認有交付提款卡之事實,惟經本院審閱上開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表可知,每於被害人匯入金額後,該帳戶旋即以自提卡提款方式,將每筆匯款金額提領一空,除遭提領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外尚加
6元手續費之金額,此觀每筆提領之交易記錄上載有自提卡提款之縮寫即「CSH」之記載可憑,復有上開帳戶之查詢帳戶最近資料表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66頁),可知詐欺犯罪集團應係以提款卡方式提款無疑,足見被告有一併交付提款卡予他人之事實,至為灼然。而被害人陳慧、吳明月、余佩芳、顏鏏芹、黃健財及余南錫如何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上揭方式詐騙,依指示將上述款項匯款至被告所有帳戶,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陳慧、吳明月、余佩芳、顏鏏芹、黃健財及余南錫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1年1月6日桃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上開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上開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影本、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影本、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摺影本、網路ATM轉帳記錄、網路對話紀錄影本、網站留言紀錄照片
1張、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玉山銀行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名細表影本、
MSN對話紀錄影本、拍賣網站拍賣物網頁列印資料、 彰化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0年12月5日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等件在卷可憑。綜上,足見被告應同時有交付提款卡以幫助詐欺之犯行明確。
三、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一般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存摺、金融卡、密碼及印章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且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一個人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何困難,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且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有非親非故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以出價蒐購或借用之方式向他人蒐集金融機構帳戶供己使用,衡情當能預見蒐集金融帳戶者,係將所蒐集之帳戶用於從事財產犯罪之轉帳工具。況觀諸現今社會上,詐騙者以蒐集之人頭帳戶,作為詐欺之轉帳帳戶,業經報章媒體時有披露,因此交付帳戶予非親非故之人,受讓人將持以從事財產犯罪,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被告竟仍任意將本件提款卡、存摺、密碼及印章等帳戶資料交付予身分上不具密切關係之人,對於該持用其帳戶資料之人果真用以作為詐欺取財之轉帳工具,顯然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本件雖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該蒐集其帳戶之人有何共同實施詐欺犯行之手段施用或犯意聯絡,惟被告對於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以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之用,有所預見,且果真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轉帳帳戶,又不違背被告之本意,足認被告有以提供帳戶予他人,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灼然明甚。綜上,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被害人陳慧、吳明月、余佩芳、顏鏏芹、黃健財及余南錫,使陳慧、吳明月、余佩芳、顏鏏芹、黃健財及余南錫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惟被告僅以前開一交付提款卡、存摺、密碼及印章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犯罪集團成員犯前開詐欺取財犯行,僅成立
1次幫助犯罪行為。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上開被害人,侵害6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6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仍不知悔改,明知詐騙行為猖獗,卻仍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法份子使用,助長他人犯罪之風氣,並使不法份子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造成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併考量本案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提供給犯罪集團成員所使用之上開帳戶提款卡,因未扣案,復乏確據證明尚屬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末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該署
101年度偵字第4289號被告幫助詐欺案件(即附表編號6部分),被告此部分犯行,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就上開併辦部分於本案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被害人│匯款金額│詐騙方法│供犯罪所用金融帳戶│││││(新臺幣)│││├──┼────┼───┼─────┼──────────────┼─────────┤│1│100年11│陳慧│11,989元│詐騙集團成員先後於100年11月│戶名:吳振豪、金融│││月28日│││28日下午9時24分、53分許,分│機構:中華郵政桃園││││││別電聯被害人並佯稱為雅虎拍賣│大業郵局;帳號(70││││││網站賣家及郵局人員,告知被害│0)00000000000000││││││人先前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須配合至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於同日晚間10時26分至│││││││臺中市○○區○○路與向上路口│││││││超商內之以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轉帳至指定之右列帳戶。││├──┼────┼───┼─────┼──────────────┼─────────┤│2│100年11│吳明月│7,000元│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演唱│戶名:吳振豪、金融│││月28日│││會門票不實廣告之詐騙集團成員│機構:中華郵政桃園││││││對於100年11月28日下午4時45分│大業郵局;帳號(70││││││許來電購買門票2張之被害人告│0)00000000000000││││││以不實訊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並遂以網路ATM轉帳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經聯絡宅配業者查│││││││詢郵件始悉受騙。││├──┼────┼───┼─────┼──────────────┼─────────┤│3│100年11│余佩芳│24,000元│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8日│戶名:吳振豪、金融│││月28日│││下午9時26分許電聯被害人,佯│機構:中華郵政桃園││││││稱為PC-HOME網站人員及郵局人│大業郵局;帳號(70││││││員,並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誤│0)00000000000000││││││設為分期付款,須配合至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於同日晚│││││││間10時42分至臺中市太平區樹孝│││││││路109號超商內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轉帳至指定之右列帳戶。││├──┼────┼───┼─────┼──────────────┼─────────┤│4│100年11│顏鏏芹│13,004元│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8日│戶名:吳振豪、金融│││月28日│││某時許電聯被害人,佯稱為奇摩│機構:中華郵政桃園││││││拍賣網站人員並稱被害人先前網│大業郵局;帳號(70││││││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須配合│0)00000000000000││││││至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於同日晚間10時54分至屏東縣東│││││││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轉帳至指定│││││││之右列帳戶。││├──┼────┼───┼─────┼──────────────┼─────────┤│5│100年11│黃健財│9,000元│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買網站刊│戶名:吳振豪、金融│││月27日│││登拍賣手機不實資訊,對於100│機構:中華郵政桃園││││││年11月27日下午5時許下標購買│大業郵局;帳號(70││││││HTC手機之被害人告以不實訊息│0)00000000000000││││││,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使被害人│││││││於翌(28)日下午2時32分於高│││││││雄市路○區○○路○○○號彰化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6│100年11│余南錫│8,000元│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刊│戶名:吳振豪、金融│││月28日│││登出售 蕭敬騰 世界巡迴演唱會門│機構:中華郵政桃園││││││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100│大業郵局;帳號(70││││││年11月28日下午1時11分許,匯│0)00000000000000││││││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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