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沛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8年度偵字第91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面額壹佰元美鈔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沛諠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面額100元美鈔2張,係偽造之有價證券,爰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又扣案之面額100元美鈔2張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乙節,業經證人即臺灣銀行岡山分行行員 蔡昌育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2張在卷可佐,堪認扣案物確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