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監宣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759號聲請人 吳麗霞 相對人 陳坤仕 原住高雄市○○區○○路○段00巷0號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即甲○○因腦中風等病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情。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夫甲○○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朱政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