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77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暐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1,481元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0%00215,393元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1%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