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2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森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森懋於民國102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8日止累計84,856元正未給付,其中83,197元為本金;95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森懋於民國103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8日止累計273,028元正未給付,其中266,119元為本金;6,125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洪森懋於民國99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8日止累計35,416元正未給付,其中34,266元為本金;466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洪森懋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8日止累計115,284元正未給付,其中113,319元為本金;1,26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洪森懋於民國100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878,506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5月26日起至民國107年05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8日止累計490,176元正未給付,其中486,505元為本金;2,819元為利息;85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洪森懋於民國98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11月06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8日止累計143,644元正未給付,其中140,971元為本金;1,989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12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森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7%│││83197││2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洪森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266119││2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洪森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77%│││34266││2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洪森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113319││2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洪森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9%│││486505││2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洪森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140971││2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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