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58號原告 蔡春月 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吳麗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洪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於大陸地區之結婚證明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
二、被告林洪於大陸地區之最新住所址或應受送達處所址。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