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623號

原告 余成洋

被告 陳斌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1年度房屋稅繳款書,系爭房屋(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9,9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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