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623號
原告 余成洋
被告 陳斌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1年度房屋稅繳款書,系爭房屋(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9,9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