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夙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