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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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542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華明 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華明之郵局開戶情形,並請求執行其存款債權,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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