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0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雅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