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告 蔡歐淑蕙 被告 吳承修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訴字第47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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