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9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信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