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2日下午3時4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