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金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8年度緩字第51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吳金雄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151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確定,109年1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6,000元(詳107年度偵字第31517號卷第217頁,108年度扣保字第9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金雄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0月3日以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8年11月21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7387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9年1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8年度上職議字第7387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被告本件犯行取得之報酬為6,000元,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107年度偵字第31517號卷第189頁),此部分犯罪所得,並經被告於偵查中自動繳回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見107年度偵字第31517號卷第217、218頁),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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