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86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系爭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76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40/10
000)及其上同小段1313建號、門牌號碼台北市○○街○○○號6樓建物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依首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上開土地、房屋之鑑價報告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建物之價額,附此敘明。
四、原告並請一併補正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