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聲請人與 林美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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