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智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智單聲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小英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43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小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係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蘇小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949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於同日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9492號偵卷第79頁;本院卷第9頁)。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12年度保字第844號),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提供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刑事陳報狀、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在卷可查(9492號偵卷第31頁、第38頁、第40頁至第56頁、第57頁至第59頁),堪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旎娜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間(民國)1仿冒HELLOKITTY髮飾34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99年6月16日至119年6月15日2仿冒HELLOKITTY奶嘴夾3件3仿冒HELLOKITTY胸針21件4仿冒HELLOKITTY珠繡材料包2件5仿冒HELLOKITTY樹脂貼片370件6仿冒HELLOKITTY金屬貼片668件7仿冒HELLOKITTY造型貼片6件8仿冒HELLOKITTY飾品10件9仿冒MYMELODY髮飾7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99年6月16日至119年6月15日10仿冒MYMELODY樹脂貼片66件11仿冒雙子星髮飾21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99年6月16日至119年6月15日12仿冒雙子星樹脂貼片79件13仿冒大眼蛙樹脂貼片10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100年7月16日至120年7月15日14仿冒大耳狗樹脂貼片10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102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15仿冒庫洛米樹脂貼片26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98年4月16日至11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