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
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債務人 許家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828,56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470,000元,及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