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953號債權人 王馨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彥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戶籍已遷至屏東縣滿州鄉,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注意)。
㈡補正112年度偵字第17848號起訴書影本。㈢提出投資虛擬貨幣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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