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113號
原   告 立麒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昌
被   告  江詩瑩薇佩莉 髮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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