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炳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4萬5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萬38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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